专业号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成都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成都市、市有关要求;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纯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度,负贵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衔接协调相关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和“一张蓝图”;负责衔接落实产业功能区规划;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或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制定相关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会同市住建局依法划定城市“绿线”。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成都市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落实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地质矿产勘査项目;负责地质资源利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査;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权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利用;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

(十四)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对外合作;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对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督察、监察;依法査处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保护、商品林培育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森林、草原和湿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依法对其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及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及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鉴定和保护;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申报工作。

(二十)指导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査,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査等防火工作。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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